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皓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陸拾伍萬玖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