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奕鈞
人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貳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貳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六)貳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七)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八)貳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九)貳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貳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一)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