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湘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林湘雅前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56,00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