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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湘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湘雅前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56,00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