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588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大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伍仟貳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