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巧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憶芳
人 16樓
(一)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零貳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二)伍佰零肆萬壹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