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99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雅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捌萬零伍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仟伍佰肆拾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零陸佰零壹元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