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0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楊高彥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捌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