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8號
債 權 人 日昇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政穎
人
債 務 人 許秀蘭即翔虹企業社
(一)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捌仟元,及其中壹拾柒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游政穎給付參拾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