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薛峪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參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