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5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雯玲
黃銘哲
一、
債務人張雯玲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3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3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二筆債權,如
債權人對債務人張雯玲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銘哲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