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歐建麟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玖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