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異 議 人 陳日昇
上列
異議人因
債權人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14年4月16日寄存送達
正本於
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依法已於114年4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而
本件異議人於114年5月21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