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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6號
異  議  人  陳日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14年4月16日寄存送達正本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已於114年4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件異議人於114年5月21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