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40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天來
債 務 人 常暖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伍拾參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肆佰玖拾玖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三)美金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壹角壹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