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
債 務 人 王志偉即王鴻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志賢即王鴻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鴻義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零貳佰零捌元,及其中貳萬零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萬參仟零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