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8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文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止,以本金肆仟參佰肆拾捌元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一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以本金捌仟柒佰伍拾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止,以本金壹萬參仟貳佰零捌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止,以本金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一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止,以本金肆拾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