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2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俐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八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