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8號
債 務 人 湯世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