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8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國志
債 務 人 寶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錸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國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壹拾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