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99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學梁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萬肆仟玖佰元,及其中參佰玖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