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永祥
曾郁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蔡永祥於民國109年起就讀市立新北高工期間,邀債務人曾郁文任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5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10,025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
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
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
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8號案自110年10月15日債務人曾郁文開始更生,後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案自112年3月28日開始清算,清算終止後,債務人曾郁文
聲請免責(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但
裁定不免責,債務人曾郁文對連帶保證債務不受影響。(三)
詎債務人蔡永祥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8月1日起算利息,113年12月1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曾郁文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9,75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四)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
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0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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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