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啟林
人
債 務 人 邱寶嬅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參拾柒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
利息:
==========強制換頁==========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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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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