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4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曜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伍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收叁佰元,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