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56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幸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壹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