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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訟代理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陳火樹  


債  務  人  陳國裕  


債  務  人  陳銘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