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申庭慈
一、
債務人申庭慈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申庭慈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
第三人申寶順【112年12月4日死亡法定
繼承人皆
拋棄繼承】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共6筆,金額總計新臺幣240,961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申庭慈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迭經催討無效,
迄今尚積欠本金173,525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
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
繼承系統表、債務人
戶籍謄本、法院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664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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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