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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劉洛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洛熙於111年3月1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3月29日起至116年3月29日止。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債務人劉洛熙於113年4月1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3年4月23日起至118年4月23日止。詎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個人金融車輛貸款契約書影本及放款短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7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354433元
劉洛熙
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9984元
劉洛熙
自民國114年
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期計付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002
新臺幣
354433元
劉洛熙
自民國114年
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