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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胡境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境芳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08月1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36,93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胡境芳前於民國113年06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3,47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及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7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6930元
胡境芳
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
002
新臺幣153471元
胡境芳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36930元
胡境芳
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002
新臺幣153471元
胡境芳
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