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7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境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胡境芳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08月12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636,93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胡境芳前於民國113年06月18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3,47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及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73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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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