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81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吳芳妤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
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48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本件所請求之債權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2967號核准其全部請求並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而本次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對債務人以同一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即屬就
同一事件重複聲請,雖現行支付命令並無
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
一事不再理之規定,然債權人短期內就同一債權對債務人重複聲請支付命令致債務人受額外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之損害,應認其本件聲請支付命令權利之行使不符民法148條之規定,屬欠缺保護之必要,是認應駁回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