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鄧庭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伍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