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950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許施時即張修誠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修誠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捌佰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