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達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六百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02月17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881,019元,及自民國114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