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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王敏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於民國107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1,778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