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7號
債 權 人 吳麗華
郭志明
郭春秀
廖淑惠
游郁揉
林芷羽
債 務 人 宴昇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吳麗華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郭志明給付捌拾肆萬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春秀給付柒拾萬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淑惠給付參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郁揉給付柒拾捌萬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芷羽給付肆拾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並各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