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昱昇即賴沛忻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賴昱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沛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宜鉉、黎麗娥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賴宜鉉於民國105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賴沛忻、黎麗娥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127,261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
詎債務人賴宜鉉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0,62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賴沛忻、黎麗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另查連帶保證人賴沛忻已於109年2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賴昱昇應於繼承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1紙、
戶籍謄本3紙、
家事事件查詢結果1紙、
繼承系統表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22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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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宜鉉兼賴沛忻之繼承人、黎麗娥兼賴沛忻之繼承人、賴昱昇即賴沛忻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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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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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賴宜鉉兼賴沛忻之繼承人、黎麗娥兼賴沛忻之繼承人、賴昱昇即賴沛忻之繼承人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