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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6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連明忻  


債  務  人  王多芬  

            王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多芬於民國106(下同)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王文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壹佰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共動用7筆,合計新臺幣280,104元。二、依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6月1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775%加年率1%即2.775%固定計算【借據第6條第2項】。三、倘債務人王多芬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第1項】。四、債務人王多芬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188,433元未還,經催討未果,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王文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基本資料查詢、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63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433元
王文忠、王多芬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6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88,433元
王文忠、王多芬
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433元
王文忠、王多芬
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