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4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慶鴻
人
債 務 人 林建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