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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俞宇琦
非
訟代理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王冠能
一、
債務人
應向
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
二、
債權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
狀
所載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94,078元
自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99%
114年5月9日起至114年6月8日止
以本金3,009元,
按
年息1.299%計算
114年6月9日起至114年7月8日止
以本金6,051元,
按年息
1.299%計算
114年7月9日起至114年8月8日止
以本金9,126元,按年息1.299%計算
114年8月9日起至114年11月8日止
以本金394,078元,按年息1.299%計算
114年11月9日起至115年2月8日止
以本金394,078元,按年息2.5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