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18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克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已結算未受償利息壹仟伍佰伍拾柒元、未受償
違約金貳佰捌拾玖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