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志誠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