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韻依
㈠新臺幣(下同)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下同)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