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4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姚宗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查債務人姚宗均於1.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1.0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13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18,474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77,99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見證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7484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零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零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零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零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