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7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冠辰即賴郁婷
許閎勝
一、
債務人林冠辰即賴郁婷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柒佰壹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6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壹佰參拾柒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上開債務人林冠辰即賴郁婷應給付
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冠辰即賴郁婷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閎勝給付之。債務人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