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玉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玉潔前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7,66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