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17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揚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債務人簡揚昌於民國(下同)100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8萬元,借期起於100年01月27日至120年01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
按季調整)加碼年率0.90%,依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
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二) 債務人簡揚昌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210萬元,借期起於107年10月15日至127年10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4%,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
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各以新臺幣210萬元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均自民國107年10月15日至民國108年10月15日,屆期除立約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
保證人以書面對
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
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4%,按月計付。(三) 債務人簡揚昌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111萬元,借期起於108年10月02日至128年10月0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64%,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各以新臺幣111萬元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均自民國108年10月02日至民國109年10月02日,屆期除立約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4%,按月計付。(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05月02日,債權人屢次催索,
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2340號及收件回執
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簡揚昌一次清償本金4,007,024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總約*2、借約*3、約定利率申請書、利率表、往來明細*5、存證、收件回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817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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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35%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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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82%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35%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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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8%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65%利率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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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18%計算之利息, | 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65%利率計算之利息。 |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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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