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24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鈞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壹萬零參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