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3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鄺仁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柒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陸萬貳仟玖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拾伍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