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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9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訟代理人  周佳美  
債  務  人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朱天來  
人                   
債  務  人  常暖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陸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壹仟零伍萬肆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壹佰柒拾肆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伍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五)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六)壹仟壹佰參拾萬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