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41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珣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每月計付陸佰元之延滯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