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48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翁曉萍
(一)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一個月為一期)。
(二)捌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