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董怡君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