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8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董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㈣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時收取三百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